编辑: 飞鸟 2019-07-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91 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已经

2007 年12 月10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 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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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 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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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 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 机场 ) ,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 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 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 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 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 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 共同维护机场的 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 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 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 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 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机场 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 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 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 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 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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