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3

七、行政处罚风险 公司自

2009 年成立之初,主营业务均有种猪生产和销售,但由于公司管理 层法制观念薄弱,报告期内未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无证生产种 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公司实质上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办证条件,公司已于

2012 年11 月16 日取得了 徐州市农业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苏 C00010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但对于 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说明书

4 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销售种猪,仍面临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的行政处罚风 险.

八、未及时开具发票风险 公司为农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免缴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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