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3

12 第三十四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 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 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 效能的, 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军事禁区、 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 自然资源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 水下电缆、 管道的位置资料. 地方进行建设时,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军用地下、 水下电缆、 管道予以保护.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和军 事设施保护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 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军事禁区、 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 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 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 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 以设立公安机构. 第三十九条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 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 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13 第四十条 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 周边环境变化和 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 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 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予 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 除.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 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 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有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 不听制 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 军事管理区的人员,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

(二)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 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

14 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 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 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 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现役军人、 军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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