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02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海合综字【2016】第45 号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三月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作为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铭冠板业 )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 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标准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 律意见.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 投资决策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 以引述.

四、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铭冠板业如下保证:

(一) 铭冠板业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铭冠板业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铭冠板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铭冠板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同意铭冠板业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 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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