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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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104.07.02 金管保产字第

10402523520 号函修正 免费申诉

电话:0800-036-599 国泰产物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 主要给付项目:财产损失、清除费用、临时住宿费用、第三人遭受体伤、死亡或财物损害

第一章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 险契约之构成部分. 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 有利於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承保围类别 本保险契约之承保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约定如下:

一、住宅火灾保险

二、住宅第三人责任基本保险

三、住宅玻璃保险

四、住宅地震基本保险 第三条 用词定义 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指以自己或他人所有之住宅建筑物及其内之动产向本公司投保并负有交付保险 费义务之人.

二、被保险人:指对承保住宅建筑物及其内之动产所有权有保险利益,於承保的危险事故发 生时遭受损失,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以自己所有之住宅建筑物及其内之动 产投保,要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以他人所有之住宅建筑物及其内之动产投保,该住宅建 筑物及其内之动产之所有权人为被保险人.前述所称他人,除本保险契约另有约定外, 仅限於被保险人之配偶、家属、受雇人及同居人.

三、保险标的物:住宅火灾保险之保险标的物为本保险契约所承保之住宅建筑物及其内之动 产;

住宅地震基本保险之保险标的物为本保险契约所承保之住宅建筑物.

四、建筑物:指定著於土地作为住宅使用之独栋式建筑物或整栋建筑物中之一层或一间,含 装置或固定於建筑物内之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电梯、电扶梯、水电卫生设备及建筑物之 装潢,并包括其停车间、储藏室、家务受雇人房、游泳池、围墙、走廊、门庭、公共设 施之持分.

五、建筑物内动产:除本保险契约另有约定外,指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受雇人或同居 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筑物内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动产 (包含冷暖气) .

六、重置成本:指保险标的物以同品质或类似品质之物,依原设计、原规格在当时当地重建 或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额,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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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际价值:指保险标的物在当时当地之实际市场现金价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旧之余 额. 第四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保险契约时,要保人对於本公司之书面询问,应邓得.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之估计 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约;

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 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契约订立后经 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第五条 保险费之计收 本保险契约之保险期间为一年者,以一年为期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如不足一年,本公司按短期费率(如附表)计收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之交付 要保人应於本保险契约订立时,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保险费.要保人於交付保险 费时,本公司应给与收蚪煽钪っ骰蛭纱栈钩鼍咂渌喙刂煽钪っ魑.除经本 公司同意延缓交付外,对於保险费交付前所发生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危险变更之通知 保险标的物本身之危险性质、使用性质或建筑情形有所变更,而有增加承保之危险事故发生 之危险者,如系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行为所致,其危险达於应增加保险费或终止契约之程度 者,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怠於通知者,本公司得终止契 约. 前项之危险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行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於知悉后十 日内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依前二项约定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得提议另定保险费,或终止契约.要 保人对於另定保险费不同意者,本保险契约即为终止.本保险契约终止时,本公司按日数比 例退还保险费.但因第一项前段情形终止本保险契约时,本公司如有损失,得请求赔偿. 本公司知危险增加后,仍继续收受保险费,或於危险发生后,给付赔偿金额,或其他维持契 约之表示者,丧失前项之权利. 危险减少时,要保人得请求重新核定费率减低保险费.本公司对上述减少保险费不同意时, 要保人得终止契约.其终止后之保险费已交付者,本公司按日数比例返还之. 第八条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契约效力自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移转 之次日中午十二时起届满三个月时即行终止.但若因前述移转所剩余保险期间少於三个月 者,本保险契约仅於所剩余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依前项约定终止本保险契约时,终止前之保险费按日数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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