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 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 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 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 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 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 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 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 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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