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2

投保人部分领取时,对部分领取金额对应账户价值按下表所示比例 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 退保、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第一年 4% 第二年 3% 第三年 2% 第四年及以后 0%

三、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生 效日及每月结算日收取当月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日的风险保险费收取标准为: 所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生效日至下一结算日前 一日的实际天数/365*风险保险费年收取比例 本合同每月结算日的风险保险费收取标准为: 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当月实际天数/365*风险保险费年 收取比例 风险保险费年收取比例为 0.2%. 第十一条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保单账户建立时,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所交保险费扣除初 始费用和当月风险保险费后的余额.

二、 本公司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 增加.

三、 本公司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 险费等额减少.

四、 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 额和部分领取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第十二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积累有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 保单借款:除另有约定外,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账户 中航三星家旺 B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5页,共10 页 价值的 80%;

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见释义十三)达到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效 力终止. 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 还借款本金. 第十三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 借款本金、利息.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 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 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 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或部分领取 保单账户价值 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应填 写解除合同申请书或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现 金价值. 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 起30 日内进行给付,并在账户价值内扣除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部分领取时,领取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的规定,且领取后的 保单账户价值扣除保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 低限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会遭受一定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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