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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编辑: 田中够 校对: 杜晶华 组版: 马琳娜 专版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增强 科技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 究、 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普及 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政 府引导、 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相 结合、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 进步工作, 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贯彻落实国家、 省科学技术进 步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 步的制度和机制. 县 (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 市、 县 (市、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组 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 县 (市、 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 奖励制度, 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 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 民营企 业等各类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规模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百 分之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达到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的, 可以承担市级科技、 技术改造、 中小企业创新、 知识产权等计划项 目, 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政策.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 对研究 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单独核算, 依法税前 列支并加计扣除. 第八条 市、 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对拥有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 技术水平居于先进地位、 具有持续发 展能力的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资助.国家、 省级创新型 (试点) 企业及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 可以优先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政策. 第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 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考核措施, 加强对国 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 应当根据盈利情况逐步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 的研究开发投入、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技术创 新成效及知识产权产出与应用等纳入国有企 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 高 等院校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 服务 标准的研究.对在参与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 由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 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 构、 高等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合作, 共同 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重点实验室等创新 平台, 联合开展应用技术、 基础前沿技术研究 和人才培养, 共同承担各类重大科研项目, 共 同研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 第十二条 支持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和 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 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对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可以形成较大经济规模、 较强竞争 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市、 县 (市、 区)人民 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利用财 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 成果, 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 应当将百 分之二十以上的技术转让净收入, 一次性奖 励给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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