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人社部发 匚zO16)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 的《工伤保 险条例》 ,提 高依法行 政能力和水平,妥 善解决实际工作 中的问题 ,保 障职工和用人单 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 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 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 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 -1― 工基本养老保险其 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 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 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 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 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 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 已经领取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 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 招用单位 已按项 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 伤保 险费的,应 适用 《 工伤保险条例》 .

三、《 工伤保 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的"新发生的费用 " , 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 的职工,在 参加工伤保险 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 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一 )因 工受伤的,支 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 医疗费、工伤 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 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 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 工死亡的,支 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 ・ 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 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 当视为工作原困,但 参加 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 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 -2― 间,工 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 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 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 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 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 同一统筹地 区的,原 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未 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的职工,可 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 根据 《 劳务派遣暂行规 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 目参保的,应 在施工项 目 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 参保地进行工伤认 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 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 险待 遇;

未参加工伤保 险的职工,应 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 申 请时限内. (一 )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 )职 工由于被 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 自由受 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 )申 请人正式提交 了工伤认定 申请,但 因社会保 险机构 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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