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2

四、凡使用上述电力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的工程,应按以 下规定执行: ―5―

(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但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 (以下简称 开 工日期 )在2016 年5月1日(含)后的电力工程,应按照本方 案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4月30 日(含)前的电力工程, 在符合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 价依据执行.

五、营改增后的费用组成说明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工程造 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等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的价格计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 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造价(不含进项税)*增值税税率(11%)

(三)营改增后各套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的组成内容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各套概预算定额配套使 用的 预规 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四)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原组成内容外,本次新增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营改增后增加的管 ―6― 理费等.

(五)各套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税前工程造 价组成为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之和,各费 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六)营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的其他 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项目,其取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六、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规定

(一)本方案是基于 价税分离 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即在 不改变现行计价依据体系、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前提下,分别对 定额基价和建筑安装工程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调整.

1、 采用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定额基价中材料费与施工机 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除税后定额基价. (综合系数详见 附表 1~6)

2、 采用调整系数方式扣除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各取费项目所包 含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增值税下各取费项目的费率. (调整系数 详见附表 7~13)

(二) 营改增后, 工程造价按照 价税分离 计价规则计算, 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 《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 、 《电力建设工程 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 、 《西藏地区电网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 预算价格及单项预算价格》 (不含税版) 中的价格为除税后的价格. 包括除税的原价、运输费、保险保价费、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 ―7― 费.

(四)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一般不区分材料供给方式 (甲供或乙供) ,所有材料均按除税价格计取.若需区分材料供给 方式,则单独将甲供材料的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仅不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 建筑工程的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项目 中的设备费也按上述方式计列.

(五)编制基准期价差

1、 价差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 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 为取费基数的费用项目,计取时应将价差作为其计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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