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9-06
1 潮环建〔2018〕36 号 关于潮州市湘桥区叶佳包装材料厂瓦楞纸板 生产与印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潮州市湘桥区叶佳包装材料厂: 你厂报来的 《潮州市湘桥区叶佳包装材料厂瓦楞纸板生产与 印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经审 查,批复如下:

一、 潮州市湘桥区叶佳包装材料厂瓦楞纸板生产与印刷项目 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仙岩村草洋地, 总占地面积

40002 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约

36600 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占地面 积约

23335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18900 平方米,建设瓦楞纸板生 产厂房、锅炉房、办公楼、宿舍楼及其他配套工程,配套

5 条瓦 楞纸板生产线、1 套自动制糊机、1 台12t/h 燃煤锅炉等生产设 备,年产瓦楞纸板

9000 万平方米;

二期占地面积约

16667 平方 米,建筑面积约

17700 平方米,建设印刷纸盒生产厂房及其他配 套工程,配套

1 条自动纸板印刷生产线等生产设备,年产印刷瓦 楞纸盒

3000 万个.项目

一、二期建成后,总规模为年产瓦楞纸 板9000 万平方米、年产印刷瓦楞纸盒

3000 万个.根据报告表的 结论, 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措施的前提 下, 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可行,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

二、项目建设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 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 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施工废水经处理 后回用,不外排;

施工弃土等须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随意 丢弃堆放;

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施工厂界颗粒 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做好营运期废水的治理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 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中的城市绿化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厂内的绿化浇灌;

燃煤锅炉的处 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项目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表2中的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

印刷工序产生的 VOCs 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的Ⅱ时段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浓度限值;

员工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 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 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东南厂界)和2类标准 (其余厂界).

(五)落实妥善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3止造成二次污染.含油墨废水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 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项目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 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8.64 吨/年、 7.7 吨/年、 0.41 吨/年、 0.063 吨/年之内.

四、若国家、省、市有关燃煤锅炉政策发生变化,项目配套 的燃煤锅炉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淘汰、升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 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六、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

七、 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潮州市环保局环境 监察分局会同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负责.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20 日注:项目统一代码 2018-445102-22-03-807713 抄送: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肇庆市 环科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共印发

8 份,其中潮州市湘桥区叶佳包装材料厂

2 份,抄送单位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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