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1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LS64/16-17 号文件

2017 年5月12 日 内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赌茉葱б(产品标签 )条例》 (第598 章)第54 条提出的 拟议 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环境局局长("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於

2017 年5月24 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根赌茉葱б(产 品标签)条 例》(第

598 章)第54 条动议一项议案.

该议案旨在寻求立法会批准 制订《2017 年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修订附表 1)令》("《修 订令》"),以推行第三阶段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强制标签 计划")1 . 2. 香港法例第

598 章於

2008 年制定,目的是实施强制标 签计划.在该计划下,指明耗用能源产品("订明产品")的进口商 及制造商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机电署署长")呈交关於订明产品的指明资料,并须在将於香港供应的订明产品上附加或贴上能源标签.订明产品在第

598 章附表

1 第1部中载明.第598 章第

4 及5条禁止供应未有贴上由机电署署长编配的 参考编号 及未有附加或贴上适当能源标签的订明产品. 3. 《修订令》旨在於香港法例第

598 章附表

1 第1部中加 入电视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及电磁炉这

3 类产品 ("新订明产品") 作为订明产品. 4. 《修订令》如获通过,将自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 起实施. 5. 一如强制标签计划首两阶段的实施安排,《修订令》第5条订定

18 个月的宽限期,让供应商和制造商就遵行新规定 作准备.

1 首两阶段的强制标签计划涵盖5类 产品,即属净制冷型的空调机、冷冻器具、紧凑型荧光灯、洗衣机(洗 衣量属7公 斤或以下)及 抽湿机.-2-6. 根缎薅┝睢返6及7条,与香港法例第

598 章第

56 条相若的过渡安排,将适用於符合以下说明的新订明产品: (a) 有关新订明产品已根愀圩栽感阅茉葱б姹昵┘苹⒉, (b) 有人已在《修订令》生效前订立合约,以取得有关 新订明产品以在香港供应,或(c) 在《修订令》生效前,有关新订明产品已在香港制 造或已进口香港. 7. 根肪尘朱

2017 年5月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案编号:ENB 24/26/24)第10 段所载,机电工程署曾在

2015 年就拟议的第三阶段强制标签计划进行为期3个月的谘询.各持份者包括商会、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以及消费者委员会,均普遍支持建议.当局亦已徵询能源谘询委员会下能源效益及节约小组委员会的意见,该小组委员会表示支持建议. 8. 根殖ざ 该项 议案的发言 稿,《修订令》如获立 法 会通过,政府当局会提交另一项修订令,以修订香港法例第

598 章的相关附表.根⒎岵慰甲柿险

6 段所载, 《2017 年 能源效益 (产品标签)条例(修订附表)令》列明的事项包括与新订 明产品的能源标签有关的特定规定,以及就逆转循环型空调机的能源标签订定的新规定.立法会可根 《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第34 条修订此命 令.法律事务部会在此命令刊登宪报及提 交立法会后,就此命令作出报告. 9. 肪呈挛裎被崦厥楸硎,政府当局曾於

2016 年1月25 日的 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拟议的第三阶段强制标签计划谘 询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支持建议,并曾就多项事宜进行 讨论, 包括政府当局推行强制标签计划的方式,以及日后可否将更多产品纳入强制标签计划的涵盖围. 10. 本部并无发现 《修订令》 在法律及草拟方面有任何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陈以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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