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0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 《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8〕18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设区 市信用办: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省财政 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11 月30 日―1―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附件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 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 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 号)、《财政 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苏政发〔2018〕2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 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 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 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 相关行为主体违 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 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

2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第二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 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 购代理机构;

8.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 9.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合同的主体和关 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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