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1

18600 万元,在现有院区

2 建设藏区高原病诊疗中心,新增床位

300 张,同时扩建污水处理站、更换锅炉等配 套设施.本次评价对象为藏区高原病诊疗中心及配套设施.本次评价不包括辐射环 境影响评价,医院涉及的辐射类设备应另行环评.

2019 年3月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委托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初步判定后,我公司安排项目组成员进行现场踏 勘,收集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料,在认真分析建设项目和环境 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实地监测、类比调查和资料收集,编制完成了《藏区高原病诊 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由建设单位交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分析判定情况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1-2016) 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相关分析判定,分析判定情况如下: ⑴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中鼓励类 第三十六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 中的

29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 本项目已取得《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藏区高原病诊疗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青发改社会[2017]729 号)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藏 区高原病诊疗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整批复》 (青发改社会[2019]204 号) , 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⑵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院内,属于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用地为 医疗卫生,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⑶环境保护分析判定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选址周围无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占地类型为规划 的医疗卫生用地,无环境保护方面制约因素. 经过以上分析判定,该项目可进入环评程序.

三、 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12 月29 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682 号文,2017 年10 月1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4月28 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1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12 月29 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

2018 年7月11 日;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国家发改委第

21 号令;

(1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

(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14)《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青政[2014]22 号;

(15)《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青政办[2004]64 号;

(16)《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号,2014 年1月1日;

(17)《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8-2020 年)的通知》(青政[2018]86 号),2018 年1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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