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01

3 ― 附件

1 2018 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有关企业在

2019 年3月15 日前,将2018 年度三氟甲烷 (HFC-23)处置情况(包括监测报告)和2019 年的处置计划上报 给当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文件格式见附件 3) .

二、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随机抽选并委托经国家发展改 革委备案且具备氢氟碳化物相关领域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现 场核查(同一核查机构不得连续两年对同一家企业进行核查) .核查 费用由企业从所获取的减排量补贴中支付.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应 在开展现场核查之前对核查收费情况予以公示,并按照价格法的要 求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核查工作遵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的相关规定执行. HFC-23 销毁量的核查依据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方法学 CM-010-V01《HFC-23 废气焚烧(第一版) 》及本附件 第九条.

四、如企业没有遵照本附件第九条监测方法实施监测的,其监 ―

4 ― 测的数据将视为无效数据,所处置的 HFC-23 不能给予补贴.如核 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查,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核查业务.

五、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上交 项目所在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并由生态环境部在官方网 站公示.

六、生态环境部将在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发送补贴函,财 政部据此安排补贴资金.

七、对HFC-23 回收转化企业的补贴办法待相关自愿减排方法 学得到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之后另行规定.

八、企业原始资料应永久保存.生态环境部每年将对获得补贴 的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九、企业的监测和减排量计算原则上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 法学 CM-010-V01《HFC-23 废气焚烧(第一版) 》进行,同时依据 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调整:

(一)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CM-010-V01《HFC-23废 气焚烧(第一版) 》 (以下简称《方法学》 )规定,每一条二氟一氯甲 烷(HCFC-22) 生产线尾气出口处都需要加装两块串联的流量计 (取―5―其中计量值较大的数据)用来监测HFC-23的产生量.修改为:每一 条HCFC-22生产线尾气出口处需要加装一块HFC-23流量计. 如果企 业无法在每条HCFC-22生产线尾气出口处安装HFC-23流量计, 企业 可采用如下变通方法: 1.对采用干法分离氯化氢(HCl)生产工艺的HCFC-22生产线, 在每套HFC-23和HCl分离装置后安装一块流量计,测量所产生的 HFC-23;

2.在采用湿法分离HCl生产工艺的HCFC-22生产线,在每套 HFC-23和HCFC-22分离装置后,安装一块流量计测量所产生的 HFC-23. 用来监测HFC-23产生和销毁量的仪表位置安装示意图,如下图 所示: ―

6 ―

(二)监测中使用的仪表至少每年校准一次.

(三)对烟气中二f英类应至少每年监测一次,其他气态流出 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氯气和氮氧化物) 、液态流出物、 悬浮固体、苯酚和金属(铜、锌、锰和铬)应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 确保符合相关的环境法规.

(四)减排量的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可获得补贴的减排量(ERy)为基准线排放(BEy)减去项目排 放(PEy) .计算公式如下: ERy=BEy-PEy 基准线排放: BEy=BEdec,stored,y-1+BEdec,y BEdec,stored,y-1 是第 y 年焚烧的第 y-1 年存储的 HFC-23 对应的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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