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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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对无烟煤与褐煤掺配鉴别方法 征求意见的通告 (2017)第1号《动力配煤规范》 (GB 25960-2010) 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 "无 烟煤和褐煤不应相配" ,并于

2011 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 明确相关鉴别方法,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 )委 托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通过对典型 煤源采样、检验和统计分析,得出依据镜质组反射率分布范围有 效鉴别无烟煤和褐煤掺配的研究成果并通过了专家鉴定. 为进一步促进动力煤期货市场平稳运行,现将《无烟煤与褐 煤掺配鉴别方法及使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予以公布,具体见 附件.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并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 馈至郑商所,截止时间为

2017 年3月10 日.

邮箱:fnbservice@czce.com.cn 咨询

电话:0371-65610581 0371-65610853 附件: 无烟煤与褐煤掺配鉴别方法及使用说明 (征求意见稿)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2月7日-2-附件: 无烟煤与褐煤掺配鉴别方法及使用说明 (征求意见稿) 动力煤期货配对后, 如果买方对卖方拟交割货物存在无烟煤 与褐煤掺配的异议, 可以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由质检机构通 过移动煤流采样,进行镜质组反射率指标检验.买方选择的质检 机构须为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且具备镜质组反射率指 标检验的能力和资质.买方承担相关费用. 质检机构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判断, 当镜质组反射率分布图中 同时存在小于 V3 (镜质组反射率存在小于 0.30) 和大于等于 V24 (镜质组反射率存在大于等于 2.40)的部分,说明存在无烟煤 与褐煤掺配的现象,证明该批动力煤违反了《动力配煤规范》 , 交易所判定卖方交割违约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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