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1
―1― 文件 桂教基教〔2014〕16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适 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情况等,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本区域适 龄儿童接受看护问题.要加强看护点分类管理和监督,加快清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 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引导托幼 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 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 在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的看护点、 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资 源短缺等问题, 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 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1〕20 号)及《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 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 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强引导、规范扶持、分类准入、分层提高的原则,对 于暂未达到规范办园标准的幼儿看护点,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附件 1),对申报 单位进行分类认定,限期整改,以不断提高保教水平,满足广大 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分类方法和认定程序

(一)分类方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将幼儿看护 ―4― 点分为 A、B、C 三类.A 类为幼儿看护点中条件较好、有可能经 过2至3年的努力达到规范办园标准的;

B 类为幼儿看护点中条 件一般、 有可能通过

1 至2年的努力达到 A 类幼儿看护点标准的;

C 类为存在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

(二)认定程序. 1.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者于每年

3 月向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 护点申请表》(附件 2). 2.受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评 估组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 进行评审认定. 3.发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达到 A 类、B 类幼 儿看护点条件的,按类颁发幼儿看护点许可证;

对C类幼儿看护 点坚决予以取缔.

三、管理措施

(一)重视对看护点的帮扶和指导.从幼儿看护点的认定到 幼儿园的准入,是一个不断改进、完善和提高的过程.各级各有 关部门要将幼儿园看护点整改提高作为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的增长点,给予关心、关注和支持.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 策规定,引领看护点实施科学保教,加强看护点人员培训,提高 保教水平;

建立补助和奖励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研究对看护点 的补助措施,对看护质量较高的看护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5― 添置设施设备和教玩具等.对基本符合幼儿园设立条件的看护 点,要创设条件,帮助其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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