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1 |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校区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 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录取资格、身份、档案、身心健康等 状况进行集中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等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按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本 科生、高职生入学复查按《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办 法》执行;
有关研究生入学复查按《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规定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参 加相应的考核.学校按相关规定将学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校鼓励和支 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 测评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 诚信信息.学校对学生的失信行为有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以学生为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有关转专业 与大类专业分流、转学、休学和保留学籍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 宽严相济 理念,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对 于学业成绩多次达不到学校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 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 提前毕业;
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 -
4 - 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 注册.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取消其 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离校的学校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 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学、 复学、退学、毕业、颁发证书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有关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 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 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有关高职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高职生学籍管理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