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6-30

4 ― 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 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 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报 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 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 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 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 未设置 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 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 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 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五)不具备《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 条件. 1. 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5 ― 2.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 在300 人以上的企业未设Z安全总监,并依规履职.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 《安徽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 月底前完成). 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 任,确定工作对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 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

(二)全面自查自改阶段(5 月底前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 (见附件 1),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认真开展自查 自改工作,并及时将《企业自查表》及整改工作情况如实上报辖 区内安全监管部门.

(三)执法检查阶段(7 月底前完成). 相关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 2),分别对辖区内所 有的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四)省级验收确认阶段(9 月底前完成). 省局组织钢铁行业专家对全省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 动情况逐一检查;

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进行研究分析, ―

6 ― 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措施到位.

(五)总结迎检阶段(11 月底前完成).

10 月至

11 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代表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赴我省开展核验工作.按照要求,将对我省所有钢铁企业开 展核验,请各地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效推进. 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认真梳理本 辖区钢铁企业监管台账并与本级政府网站公示的钢铁企业名单 核对,确定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结合宣贯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第

91 号令及《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17 版)》、《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 录(第一批)》等配套文件,将本次专项行动要求传达到辖区内 一线安全监管机构和所有钢铁企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企 业守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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