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6-30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XX/ XXXXX―XXXX

2 3.1 燃煤电厂 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 数值. 3.3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 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6%作为基准氧含量. 3.4 现有燃煤发电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发电锅炉. 3.5 新建燃煤发电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锅炉. 3.6 低热值煤发电锅炉 以煤泥、洗中煤和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不低于5020 kJ/kg的煤矸石等低热值煤为燃料的发电锅炉.以 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不高于14640 kJ/kg;

以洗中煤、煤泥为主要燃料的, 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不高于17570 kJ/kg. 3.7 W 型火焰炉膛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 而形成 W 型火焰的燃烧空间.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 DBXX/ XXXXX―XXXX

3 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烟尘

5 烟囱或烟道 10a

2 二氧化硫

35 3 氮氧化物(以NO2计)

50 100b

4 汞及其化合物 0.03

5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a 低热值煤电厂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b 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4.2 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和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 等现象. 4.3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4.3.1 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系统 a)火车或汽车卸煤的,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型式,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储 煤场应采用封闭型式,配置自动喷淋装置.厂区道路应硬化,原辅料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输煤皮带或栈桥、转运站等输煤系统和碎煤机、磨煤机等制煤系统应采用密闭型式,并配备除 尘设施. c)其他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装卸、贮存、转运、制备等各工序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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