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6-26

1 擅自涂改、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2 损坏历史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

3 擅自拆改围墙、 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 在建筑外墙上增设、 拆改门窗的;

4 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

4 5 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6 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 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 2.4 管理维护 2.4.1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和利用,应当由政府主导,将来自各单位、居民、团体或其他外来投 资者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协调会,建立合作机制. 2.4.2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应明确保护责任人,明确保护义务和 修缮、保养责任. 2.4.3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应加强日常维护.

5 3.历史文化名城 3.1 城址空间环境 3.1.1 应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址环境,保护与城址环境密切 相关的自然山水和人文要素,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3.1.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历史文化保护地应整体保护,保 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 观和环境. 3.2 整体格局风貌 3.2.1 应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特征,保护对体现传统 格局特征的城垣轮廓、历史轴线、空间布局、街巷肌理、重要空间节 点等. 3.2.2 应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特色,控制对体现历史 风貌特征的整体形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等. 3.2.3 应对历史文化名城的高度进行控制,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 3.2.4 应疏解历史城区的不合理功能,调整不合理用地,改善基础设 施. 3.3 建筑物、构筑物 3.3.1 历史城区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 色彩等方面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的价值特色. 3.3.2 历史城区内的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以整 治改造. 3.4 道路交通设施 3.4.1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将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 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历史城区内不

6 应建设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 3.4.2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小型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解决 交通可达性. 3.4.3 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 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理要求, 对现有风貌不协调的交通设 施应予整治. 3.5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5.1 历史城区市政设施布局应与风貌保护、用地、交通进行统筹协 调,当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 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安全要求. 3.5.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应特别重视火灾及其他灾害 产生的次生灾害的防治.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3.5.3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保 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

7 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4.1 景观与环境 4.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保护其周围赖以生存的自然 环境资源、 生产场所体系和生活居住空间以及由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 所构成的地域文化景观,包括自然景观、生产场所景观和城镇和村落 景观. 4.1.2 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自然景观的保护应当包括自然山体、 河湖水系、地形地貌、植被、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要素及其系统,以 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 4.1.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生产场所景观的保护应当包括 与生产相关的所有空间、设施和系统. 4.1.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城镇和村落的保护应当包括镇 (村)的传统空间格局、镇(村)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 历史与传统构筑物、传统生活场所以及所有自然与历史环境要素. 4.1.5 应当以历史文化价值判定为依据,划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 传统村落的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包括自然景观保护保护范围、生产场 所景观保护范围和城镇和村落保护范围, 并在其中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 4.1.6 应该对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具体的保护要求与保 护措施. 4.2 格局与风貌 4.2.1 应当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镇(村)空间 格局及其镇(村)风貌,包括镇(村)的空间形态、空间尺度、空间 景观、街巷肌理、建筑肌理、建筑风貌、镇(村)场所空间和所处的 自然环境. 4.2.2 不应改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形成的、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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