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6-10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美克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天兆证[2015]25-1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日月天地大厦 B 座2807 室 邮政编码:100078

电话:010-58075903 传真:010-58075900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美克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天兆证[2015]25-1 号致:新疆美克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美克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定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 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暂行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下称"业务 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 (下称"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下称"信息披露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美克思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 (下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以及需 要本所律师说明的其他有关事项,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补充 审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反馈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根 据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落实公司的环保合规情况."

(一)经核查,根据

2008 年6月24 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08〕

373 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 ,公司不属 于重污染行业.

(二)

2、 公司根据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要求 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 验收,试生产和正式生产也取得了自治区环境保护 厅的批复. 由于工艺的合理安排,生产配套的设备设施使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 工业废水、固体废物,生活污水不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池处理达标后 再利用于公司厂区绿化等;

生活垃圾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卫部门处理;

产生的粉 尘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且由当地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等方 式进行监管.详情如下:

2011 年9月20 日,玛纳斯县环境保护局以玛环审[2011]73 号文《关于玛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纳斯县塔河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认为公司该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划要求, 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 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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