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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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8 年5月25 日第7号(总第

336 号) 目录【市政府、市府办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8〕40 号)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的通知(珠府〔2018〕43 号)6) 【政策解读】 关于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 的政策解读…………………… (49) 关于 《珠海市征收 (征用)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的政策解读…… (52) -

2 - ZFGS-2018-07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海绵城市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8〕40 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和林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5月2日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广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建筑、 城市道 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 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综合采取 渗、滞、蓄、净、用、排 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 的影响. 第四条 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3-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含功能区, 下同)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 理. 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

区级职能部 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政府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项目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 监管等工作, 会同海绵城 市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考核,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长效 投入机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奖励政策. 第八条 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 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制定完善有关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规范, 将海绵城市建 设纳入规划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方案设计及审查等审批管理. 第九条 国土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优先保 障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 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 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和审批管理. 第十条 建设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审批 管理,制定完善有关海绵城市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并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排水防涝、 城市绿地专项规划, 制定 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市政 工程技术审查和绿色图章管理,建设和管理海绵城市监测平台.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 制定本行业海绵 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交通工程质量技 术管理,指导道路交通工程建设主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水务(利)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河湖水系专项规划,制定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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