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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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8 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 向好的若干意见》 (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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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2 7号) ,有效应对复杂严峻的 外贸形势,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我区对外贸易转型升 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企业拓展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市场,对企业参加自治 区组织的国际性展会和开展境外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
1 ― 等活动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7
0 %的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 产品研发、品牌培育和国际品牌并购,企业在境外建立品牌展示 展销中心、直营销售网络,对开办费给予不超过
5 0 % 的支持. (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 五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对跨境电商平台建设的支持 对跨境电商企业发生的海外仓前期建设费用、海外仓租赁费 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3
0 %的支持,租赁费补贴不超过3 年.落实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 (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宁夏国税局、五市 人民政府)
三、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引进、培育和认定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外贸综合服 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报关、检验检疫、物流、融资、出口退税等服 务,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前3年的正常运营维护费用给予支持, 年度补贴限额每家企业不超过3
0 0万元. (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 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四、加大进口贴息的支持力度 扩大进口贴息范围,对没有纳入 《 国家年度鼓励进口技术和 产品目录》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 件按照0 .
0 3元人民币/ 美元标准进行支持,资源性产品和日用消 费品进口按照0 .
0 2元人民币/ 美元标准进行支持.对企业建设进 ―
2 ― 口商品交易展示中心、进口商品分拨中心、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体 验店和保税商品直营店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给予不超过3
0 % 的支持.(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
五、切实降低企业物流费用 对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 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或通过银川河东机 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
0 %的支 持;
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
0 %的支持. 对出口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 给予不超过3
0 %的支持. (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 位:自治区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六、规范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 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凡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 项目,一律实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管理.严格执行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对政府管理的定价项目, 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免除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在报检 大厅设置自助报检机,为企业提供免费报检录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