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5-22

1 ― 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省税务局,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 和社会减负,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财 政部关 于调整 部分政 府性基 金有关 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9〕46 号)精神,现就我省落实财政部调整部 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 年7月1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归 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 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综〔2019〕32号―2―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 用于宣 传思想 文化事 业方面 的经费 继续按 照现有 资金管 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 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降低后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 4.1934375 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

2025 年12 月31 日.自2020 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 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 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 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 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 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 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 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职 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 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 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 合实训 基地等 国家规 划布局 的产教 融合重 大项目 建设投 ―

3 ― 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 缴教育费附加 和地方教育附 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 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 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 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 金的征收标准降低 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附件 单位:元/公里 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0.575 0.45 0.375 50-100(含) 1.15 0.925 0.725 100-200(含) 1.725 1.37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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