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4-27
关于 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146633-020506-10155588 北京大成(上 海 )律 师事务所www.

dachenglaw.com 上海市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 层,

16 层(200120) 15/F, 16/F,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接受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 或 东吾洋股份 )的委托,担任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以下称 本所律师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 )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称 《标准指引》 )等有关规定于

2016 年9月29 日出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称 法律意见书 ). 1.2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关于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和公司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 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 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 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问题之 1)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亦森、 张陈松及公司董事蔡旭琦之弟蔡惠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 下: 姓名 关联关系 报告期初余 额(元) 报告期内发 生金额(元) 还款日 资金 占用 费 占用 次数 林亦森 董事长 3,500,000.00 -

2015 年1月6日--张陈松 董事、总 经理 5,100,000.00 11,050,000.00

2015 年7月9日-3蔡惠晟 董事蔡旭 琦之弟 - 4,000,000.00

2016 年9月22 日-4合计 8,600,000.00 15,050,000.00 -

7 经核查,上述借款均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公司自启动申请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后, 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对上述关联方 资金占用进行了规范,林亦森、张陈松、蔡惠晟分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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