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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四章 安装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漏电保护器是一种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安全防护装置,近几年已广泛推广使用,提高 了我国生产企业安全用电水平.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性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 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告我部. 附: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 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 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 电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 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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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 保护器. 第十一条 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 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 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 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 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 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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