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3-04
三峡美爱相随定期寿险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3.6 诉讼时效 8.6 联系方式变更 1.1 保险合同构成 4.如何支付保险费 8.7 争议处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1 保险费的支付 9.释义 1.3 投保年龄 4.2 宽限期 9.1 保单年度 1.4 犹豫期 5.现金价值权益 9.2 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现金价值 9.3 有效身份证件 2.1 基本保险金额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4 意外伤害事故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1 效力中止 9.5 全残 2.3 保险期间 6.2 效力恢复 9.6 毒品 2.4 保险责任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7 酒后驾驶 2.5 责任免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1 受益人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0 机动车 3.2 保险事故通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1 现金价值 3.3 保险金申请 8.3 年龄性别错误 3.4 特别注意事项 8.4 未还款项 3.5 保险金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三峡人寿[2019]定期寿险

01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三峡美爱相随定期寿险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 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 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 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 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18周岁(见9.2)至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有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 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 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 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础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础部分的基础上,您可 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本合同中载明的为准.所选 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见9.5)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基础部分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特别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41周岁的,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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