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1-16

第一篇导论

第一篇/

第一章 暴力犯罪概论

第一章 暴力犯罪概论 杨士隆

第一节 暴力犯罪之意涵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Newman教授认为暴力行为包含: 1.

身体力量的使用:由於身体力量的运用导致个人或财产的损失. 2. 自然的暴力:由於自然的力量,如风雨火或地震所产生的暴力. 3. 个人感觉或行为的强烈感受:一个人传给被害者和旁观者激烈的感 受,透过行动而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引自许春金,2000) 中正大学高金桂(2002:443)教授则指出「暴力行为在法律上的核 心概念,即强暴(Gewalt)与胁迫(Drohung)及其他与两者有同等效果 (排除被害人抗拒意志或能力)之行为.」强暴,是指身体力量的使用, 旨在对被害人施加影响,以排除其事实上的抗拒或预期的抵抗;

若未达绝 对强制程度,但迫使被害人的意志转向,亦为强暴.违背他人之意思,施 以麻醉剂或催眠,亦为强暴.强暴之基本特徵在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强 制效应.例如:(1)持枪接触扳机而对准被害人;

(2)将他人禁闭於封闭之空 间;

(3)静坐示威形成障碍,迫使电车司机停驶;

(4)针对第三人实施强暴, 但因亲密关系使被害人之意志受到影响;

(5)对物施加强暴,但可及时对 被害人之意志或精神加以影响;

(6)精神上或身体上均可感应之间接影响, 例如以尖叫、制造噪音影响讲师上课之进行.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加未 来之恶害通知,即以言词或文字告知被害人有意於未来加以侵害,此种恶 害通知,可以明示,亦可经由暗示为之,并不影响胁迫之成立.例如:(1) 以第三人之行为为恶害通知之内容,若加害人对第三人有影响力,可构成 暴力犯罪原因、类型与对策 K nowledge 胁迫,但若加害人对第三人之行为并无事实上的影响力,则只能称之为警 告,而非胁迫;

(2)於冬天威胁承租人将断绝暖气燃料之供应;

(3)以公开某 些事实或举发犯罪为要胁,但对妇女只是以公开友谊或断绝来往为要胁, 则尚未达到胁迫程度. 暴力行为之界定,依研究领域之不同而呈现差异,兹分别从法律及心 理层面加以说明. 壹 法律之见解 暴力行为系以展现身体动作为手段,以发泄其极度的愤怒情绪或获得 需求满足,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之结果的行为.进一步说明如后:(高金 桂、谢文彦,1996:2-3)

一、肢体动作之直接表现 暴力是指对他人之身体或精神上的完整性造成侵害或危险之行为.最 容易直接辨认的暴力是以身体力量之使用,或藉助於外力(如凶器、动物),对他人之身体结构或功能造成破坏;

或虽未造成实际之破坏,但已 构成明显的危险,如枪未击中或卡弹.对精神上完整性的破坏,如以恐吓 方式妨害他人意思决定之自由,或以高度压力之行使致他人罹患精神上的 疾病亦属之.

二、对他人及社会造成损害 一般暴力行为多属对人身造成直接之侵害,而危害到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权益,因而成为法律上之犯罪行为. 贰 心理学之意涵 暴力或攻击行为是一种以恶意的口语或行为对他人或物品加以伤害或 毁损的人际行为(廖凤池,1996: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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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暴力犯罪之现况与特性 壹 暴力犯罪之现况

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台闽刑案统计」资料 根淌戮种臣,近十年来(民国85-95年)暴力犯罪之发生数以 民国85年为最多,计有15,867件,其后86年逐年下降,90年后,复增加为 13,395件,至91年13,749件为最高,而后於95年逐渐降至12,226件.其中 95年故意杀人发生921件,强盗案发生2,580件,掳人勒赎64件,强制性交 2,260件,重大恐吓取财24件,及重大伤害案件46件.另外於94年中抢夺发 生8,052件为历年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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