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8-12-05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

公司强化内部管理, 完善了内控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地源科技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

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 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

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审议事项、 决议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 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地源科技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 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地源科技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

4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票 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 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 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 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

(一)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 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 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 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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