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8-11-19
1 北京科技大学校发?2011?86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管理规定 为加快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扩大本科生的对外交流,促进学 校与海(境)外院校学生交流项目实施、加强学生海(境)外学习 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签订校际协议的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 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中国防生、定向委培生需选培单位同 意. 2.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成绩优良. 3.符合外方协议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项目管理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 )对外负责项目商 谈、联络工作,对内负责学生选拔、以及外方学校申请、出国手续 办理的指导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备案等工作. 2.各学院负责海(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推荐、协调及学分认 定工作,班导师负责指导学生选课等工作.

2 3.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交流学生须在派出前 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学校、延长或 缩短留学期限,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否则将被取消学籍,并 根据协议赔偿相关损失.

四、选派程序 国际处联合教务处及学院,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 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1. 报名 国际处向学院发布海(境)外学生交流项目公告,学 生按照报名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学院. 2. 初选 学院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学院报名学生 的初选工作. 3. 复选 国际处根据初选名单,组织面试,确定最终人选. 4. 联系 国际处指导学生准备对外联系材料,并递交海(境) 外院校. 5. 录取 合作协议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 函. 6. 派出 国际处在项目录取结束后将录取名单送达教务处,统 一办理学籍相关手续. 学生在班导师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 填写 《北 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学习计划表》 ,交学院存档;

在国 际处指导下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交流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派 出时,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海(境)外交流生复学申请表》 ,到教 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7. 返校 海(境)外学习结束后,学生须在两周内向所在院系 报到,办理复学(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海(境)外交流生复学申请 表》 )或申领证书手续,并于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处提交海 (境)外学习报告.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海(境)外交流生学分认 证审批表》 ,与外方院校提供的成绩单一起上交学院,由学院审定后

3 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分互认 1.一学期(含)以上的交流项目,需参照外方学校针对交流学 生的学分要求,由国际处、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按项目提出需完成的 最低学分要求. 2.学生交流结束后,完成项目规定最低学分的视为已完成校内 同一学期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第八学期在海(境)外的项目视为 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环节) ,超出部分可申请认定为公选课 学分.未完成最低学分的,须按未完成比例补修,补修课程由班导 师根据教学计划和已修课程确定. 3.因参加短期交流项目无法完成校内教学环节的,可申请认定 为校内教学环节学分. 4.认定的学分按免修处理,计算加权平均分时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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