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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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政策法规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 贸管 〔2014〕 26号2014年 2月 21日)

4 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2012 年12 月17 日市政府办公厅转 发2013 年11 月27 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商 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7 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试行) .

.....1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 会纪要

(一) (津高法[2014]251 号)

1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 会纪要

(二) (津高法 〔2015〕

146 号.18 判例与实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诉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浙江光大锦豪 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应收账款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情形下 保理合同案件的裁判思路.26 鑫晟保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特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的裁判路径.31

1 政策法规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 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 促进保理业 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 集应收账款催收、 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 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 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 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 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 权属确定,转让明责 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 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 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 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 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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