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09-23

一、

二、三级保护 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 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 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太湖流域

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 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 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 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 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 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

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 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按照不低 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

提升环保标准的 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 总量的20%.前述减少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具 体减量替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制定. 本项目从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最终进入苏州市 一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不新增排污口,不属于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因7此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3、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的相关规划,本项目 不在漕湖重要湿地和鹅真荡(相城区)重要湿地相关生态红线规划区域内.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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