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8-09-0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蚌埠火鹤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 (0551)62642792 传真: (0551)62620450 天禾律师 火鹤制药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蚌埠火鹤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7 第00331-1 号致:蚌埠火鹤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 师事务所接受蚌埠火鹤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火鹤制药 、 股份公 司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火鹤制药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 所陈明、肖郑东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参加火鹤制药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火鹤制药本次挂牌项目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等的要求,对火鹤制药就本次发行批准授 权、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于

2017 年8月28 日出具《法律意 见书》(天律证字

2017 第00331 号).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反 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修正, 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 火鹤制药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火鹤制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少量化学药品的生产和 销售.请公司补充说明(1)全面梳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并且详细分析披露公司药物的相关流程遵守相关法规、 政策和规范的情况;

(2) 药品注册的变更情况与具体进展、并结合上述正在申请变更的药品在公司业务 中的运用的情况,说明若无法续期对公司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的 药品的生产、流通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超越生产、销 售许可经营范围的情形;

(4)药品生产,是否存在委托生产的情形,如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规定医药生产企业的委托方是否具备委托生产的药 品相适应的《药品 GMP 证书》;

委托双方是否签署合同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5)药品注册,是否存在未取 得药品批准文号前研制与生产药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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