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8-08-26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 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 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 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 碰撞、 触碰责任: 本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 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 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保险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保险人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 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2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 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 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 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 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 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 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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