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8-08-09

(一) 》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 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且应事先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君合确 认. 发行人保证, 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东江环保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5-1-3-4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填埋场所、焚烧场所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就发行人填埋场所、焚烧场所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相关事宜,本所律师会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进行了核查验证.

(一)核查方案及内容

2010 年12 月31 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10]416 号),认为发行人核查范围内企 业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同意发行人通过环保核查. 国家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根据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 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 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7]105 号)及《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的要求,通过现场调查、资料分析、走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方法对发行人 及其下属公司中涉及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核查, 并编制了上市环保核查 报告.其中,现场调查及资料分析包括现场考察企业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收集 并查看项目支持性文件、污染源例行监测资料、污染源在线监测资料及环保设施 运行台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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