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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防治大 气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 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 应当以改善大气环 境质量为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 保护优 先、 损害担责, 规划先行、 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乡 (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 (市、 区) 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根据本辖 区的实际, 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推广 利用清洁能源, 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本地地形、 风向 等地理、 气象条件, 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分区, 预留 大气流动风道, 建设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 市空间格局.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 财政、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自 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 农村、 林业、 教育、 水利、 商务、 市场监管、 应急管 理、 卫生健康、 城市管理、 城市绿化等部门, 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 义务, 有权获取大气环境信息, 参与和监督大气 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 倡导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的生 产、 生活和消费方式,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 动, 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八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大气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宣传, 普及大气污染防 治科学知识, 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 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 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 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 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 明确大气污染 防治协调机构, 对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实行总 体布局、 统筹协调、 整体推进、 考核评价.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环保系 统建设, 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的交换、 联通与共 享, 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动态化、 数字化、 常态化管 理. 第十一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鼓 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 加强污染 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 推进大气污染的 精准治理. 第十二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 管理, 科学划分网格单元, 明确网格管理对象、 管 理标准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采 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 业应当根据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制订的重污 染天气应急预案, 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 方案, 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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