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8-07-21

(一)项 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三条 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 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 建设、消防监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 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建立历 史违建地质灾害、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统, 并与历史违建处理系统进行对接.各区应当将排查、整改、房屋安 全鉴定或者消防安全评价情况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动态更 新. 第十五条 历史违建安全隐患排查及其公共配套设施整改所需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8 历史违建安全纳管情况应当纳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 作共同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文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 历史违建管理人, 是受历史违建当事人书面委托的历史违建管 理主体. 第十七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 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并 且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 与历史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 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 区政府可以就承诺书的出具制定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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