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8-07-18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锅炉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贵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 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听取了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 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贵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 召开二十日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 以公告方式刊载 于《证券时报》 、 《大公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 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披露.

2009 年5月1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1%股权)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申 请",提议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两项临时提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将该两项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于

2009 年5月16 日在《证券时报》 、 《大公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网站刊登了公司关于《增加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补充通知. 经审核,上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可以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6月2日上午如期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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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名,代表股 份180,095,03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64%,其中,法人股股 东(非流通股股东)2 人,代表股份 172,000,000 股,占贵公司非流 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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