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8-07-12

5 - 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利用管廊开展经营性活动,提高管廊的使用 效率和经济效益. 但因管线入廊需要的, 经营活动必须立即终止. 第十四条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和维 护管理,确保管廊的安全运行,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以及监控和 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 负责养护和维修管廊附属设施, 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 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 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险情时, 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七)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检测, 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八)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 营维护单位共同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送管廊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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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时对管廊以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 施;

(四)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查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查记录;

(五)使用和维护入廊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六) 在管廊内明火作业时, 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 并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方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八)遵守管廊运营单位关于管廊运营的相关规定,服从管 廊运营单位的现场管理;

(九)其他为保障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及其附属设 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廊 的安全保护范围,由管廊运营单位具体实施管理.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依法采取防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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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 进行安全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 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 自进入管廊.确需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管廊运营单位同意的,应当同时派员到场. 管线单位派员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应当服从管廊 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 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 的义务,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 廊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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