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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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民发办字〔2019〕1 号 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 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 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 见》(鲁发〔2017〕2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中共青 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 济的意见》(青发〔2017〕14 号)等一系列政策精神,强力发 起壮大民营经济攻势,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现将支持民营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加强宣传、 狠抓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2月27 日-2-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操作指南

一、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

2011 年10 月1日―2015 年6月23 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5000 元;

2015 年6月23 日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 为1万元. 享受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 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的 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 大中专 毕业生 ),指毕业

5 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 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 港澳台高校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 称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 ),指取得高级工、预备 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

5 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 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3.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 登记失业人员 ),包括:本市户籍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在本市用人 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 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4.返乡农民工,指本市户籍 农村劳动者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

二、三产业,与用人单 -

3 - 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 行失业登记的人员.5.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 保险

6 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

6 个月内与 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享受条件:1.创业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的时间在

2011 年10 月1日以后,且在失业登记、毕业证、休学 创业证明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年度时间范围内.对与用人单 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营业执照注册登 记时间需在解聘备案时间之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需办理 解聘备案手续.失业登记时间是指城乡劳动者在创业前最近一 次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补发、换发《就业创业证》人员以及 创业者办理失业登记后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失业登记时间以 首次创业前的证件办理时间为准.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 贴时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 保险.其中,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 创业实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 贴时,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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