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8-06-21
1 第一条【服务对象】 本海外急难救助服务为英属百慕达商友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商捷上援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所 签订,提供给设籍且居住在台湾之适格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凡甲方 个人寿险、个人伤害险、个人健康险之被保险人均可享有海外急难救助服务, ?被保险人在甲方有二张(含)以上之上述保单时,该被保险人享有本服务以一 份为限. 第二条【名词定义】 「意外伤害」--指适格之被保险人在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之保障期间内,遭受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发事故. 「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之保障期间内,所发生?可 预期之病症. 「紧急事故」--指在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之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於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之地区及期间内 , 所发生除第?条除外事项以外之急难 ?况. 「急难?况」--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遭受无法防止且急需外? 救助之严重情况或灾难. 第三条【地区及期间】 限被保险人於中华民国(台、澎、?、马)以外地区?游,且国外停?期间以? 超过

180 日之期间内所发生之急难事故. 第四条【保障期间】 以甲方与乙方之合约有效且被保险人之保单在正常缴交保险费(展期定期保险 及减额缴清保险除外)或缴费期满保单持续有效期间. 第五条【服务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其本人、家属或其代?人 应?即通知乙方「二十四小时救援中心」提供必要之援助服务,且应尽最大努 ?减轻紧急救援情况之影响.被保险人使用紧急救援服务之处?费用,本公司 负担之总限额以美? 15,000 元为限,其费用包含所有的手续费及其衍生之所有 赋税;

逾限额之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担.被保险人须先付清逾限额之费用, 乙方始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1. 医?服务 1.1

24 小时紧急电话医?谘询 保户有医?谘询需求时,得随时以电话向捷上援助服务中心请求提供医?谘询 服务,但此医?谘询仅属建议性质,并?构成病情之诊断. 1.2 安排医师往诊及推荐医?服务机构 保户有医?需求时,捷上援助将安排医师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为其诊?或为其 介绍医师或医?机构等资讯.医师往诊费用及因捷上援助介绍之医?机构就医 所生之门诊费用,捷上援助?先?代垫,由保户自?负担. 前项资讯之提供仅属建议性质,捷上援助除应以善?管?人之注意义务为筛选 外,?为任何服务品质之保证. 1.3 紧急医?用品及器材递送 保户依当地主治医师之处方及捷上援助的医生同意,需要当地所缺乏的医?药 品或器材时,捷上援助将安排递送(除非违反当地相关输入规定),但医?器材 或药品之取得及递送成本由被保险人自?负担. 1.4 救护?的安排 保户或其主治医师无法安排救护?运送保户至特定地点时,捷上将协助其安排 ?驶於?地?,但因此所生之一?费用(包含派?费及运送保户所生之费用)由 保户自?负担. 1.5 协助安排住院 保户遭遇急难事故,经捷上援助特约医师或当地合格医院医师判断必须住院治 ?时,捷上援助应协助安排住院手续.但该项服务之所有相关住院及诊?费用 由保户自?负担. 1.6 医?病情追踪 当保户住院时,捷上援助将与其主治医师保持?系?解其治??况,以作后续 服务,但涉及个人隐私之事项,将於保户适当授权后为之. 1.7 紧急转院医? 保户经捷上援助所属之医?小组及保户之主治医生同意,认为当地医?设备? 足以提供完整之医?照顾而需转院时,捷上援助应以合?、适当之方式为保户 安排以必要之医?设备、医?伴护小组及运输工具,护送保户至邻近且适当之 医?机构接受治?. 捷上援助保有决定保户病况之严重性是否必须紧急医?转送之权?,以及於评 估保户相关情况后决定/安排转送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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