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6-20 |
(三)隆证字 2019【2001-3】号 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深圳?南京?天津?苏州?济南?南通?株洲?大连 太原?杭州?武汉?贵阳?成都?香港?郑州?湖州?昆明?扬州?重庆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I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编号:隆证字 2019【2001-3】号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或 兴发集团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 年 修订)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兴发集团 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宜昌兴发 ) 、 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帆达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 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兴瑞硅材料 、 标的公司 ) 5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已于
2019 年3月23 日出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2019 年4月4日出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 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2019 年4月22 日出具《北京市隆安律师 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2019 年5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兴发集团下发了《中国证监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II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0924 号)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书》 .本所现根据《反馈意见书》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 》相关内容的补充或更新,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中 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 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兴发集团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