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9-05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豫编办 〔

2 0

1 5 〕7 3号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行政职权目录的 通知省水利厅: 现将 《 河南省水利厅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 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 要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厅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 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 质量.请你厅于1 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省政 府网站、省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 河南省水利厅行政职权目录 ―

1 ―

2 . 河南省水利厅行政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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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年3月2 9日―2―附件1 河南省水利厅行政职权目录 ( 共2

3 5项)

一、行政许可 (

1 2项)

1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6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8 . 取水许可审批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 0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1 1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及移民后期 扶持规划审批

1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二、行政处罚 (

1 1 9项)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 ―

3 ― 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 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 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虽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

或者在 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 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 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 水的处罚

5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 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 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的处罚

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 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9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 ―

4 ― 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 0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 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 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 1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 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 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 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 3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 水影响评价报告;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 4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 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 罚1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 6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 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 7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 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 8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 ―

5 ― 流失的处罚

1 9 .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 经批准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 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 批准;

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 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 0 .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 使用的处罚

2 1 . 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 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 2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 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

2 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 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 5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 6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 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 7 .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 常的处罚

2 8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 ―

6 ― 罚29.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处罚

3 0 .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 文活动的处罚

3 1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 资料的或者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 不良影响的处罚

3 2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 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3 3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 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 废弃物;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或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3 4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 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 5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 6 .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 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 7 .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 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3 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7 ―

3 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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