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8-05-19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授予 " 河南省 ―

7 ― 专利奖"的专利不符合 《 办法》第六条要求、或属于 《 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均可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 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异议书,并提 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写明联系电话 和通讯地址.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 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 公章. 匿名或者未加盖公章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 内容进行审核,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 《 办法》和本细则规 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 情况及其处理建议,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评委会办公室 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六章 授奖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的拟奖励 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 发证书和奖金. ―

8 ― 第二十五条 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按不少于

5 0 %的比例将所获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 发明人或设 计人与获奖单位及个人事先就奖金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 其余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我省项目,按照 《 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同一项专利按最高级别奖补,只补差 额不重复奖励.奖金分配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专利奖的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河南省专利奖推荐和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南省专利奖 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核实确认的,报省政府批准后, 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相关 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专利奖励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9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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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8月2 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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