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8-05-13
广西壮族习惯法的法理学分析 覃主元 ( 广西民族学院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6) 作者简介: 覃主元 ,女 ,壮族 ,广西民族学院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 : 民族历史与文 化、广西地方史.

[ 摘要] 壮族习惯法是广西壮族民间强制性的准法规范. 它作为一种巨大深厚的社会存量, 被特定的社会群 体所选择、收纳、共享, 成为壮族共遵共循的行为准则. 本文对壮族习惯法的审理、处罚进行了分析论述. 认 为壮族习惯法突出呈现出植根的乡土性、内容的生活性、管辖的地域性、运作的强制性、法规的不成文性和程 序的不完善性等特征. 并在壮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诸多功能: 维系功能, 理顺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

调整 功能, 排解纠纷, 协调关系;

制约功能, 规范行为, 惩诫恶行;

传承功能, 传递民族文化, 宏扬民族精神;

教育功 能, 寓理于法, 培养社会角色. 时至今日, 它与当代农村的乡规民约相互渗透、结合, 和国家制定法一道, 共同 规范调整着壮族地区的社会关系, 成为现实存在的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形式. [ 关键词] 壮族;

习惯法;

审理;

处罚;

特征;

功能 [ 中图分类号] K291/297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号]

1003 -434( 2005)

04 -0051 -05 壮族习惯法是壮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 自然形成的 , 主要为调整、平衡民族内部社会关 系 ,维护社会稳定, 具有一定强制性、习惯性和普 遍约束力,并为广大壮族人民共遵共循的行为规 范的总和.时至今日 ,它与当代农村的乡规民约 相互渗透 、 结合 ,和国家制定法一道, 共同规范调 整着壮族地区的社会关系, 成为现实存在的对国 家法律的一种补充形式. 一 、壮族习惯法的审理 现代司法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依法司 法 .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 , 也指依程序法 司法.在我国 , 这条原则具体地体现为 以事实 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壮族习惯法注 重实体司法 ,重证据, 尤其注重以事实为根据, 以 客观现实作基础 .如壮族习惯法对偷盗行为重证 据而治罪.偷盗树木的证据是树干与树根必须相 吻合, 定罪偷吃家禽家畜, 也必须取毛为赃物证 据 ,证据确凿 ,方可治罪.壮族习惯法对奸情的惩 处亦重在证据,所谓 捉贼得赃 ,捉奸拿双 , 对强 奸通奸犯要有人证物证方可定罪.但壮族习惯法 重实体 , 轻程序, 难以确保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司 法 .具体表现在壮族习惯法的审理一般没有规 范、固定的诉讼与审理程序, 现代公 、检 、法的三 权 ,皆由头人一身兼之 ,凡大小案件皆由头人全权 处理.纠纷发生后,如纠纷双方争执不下 ,不能按 习惯法自行解决, 便请头人来仲裁 .主要采取神 判的方式. 裁判的形式有三 : 一是当面对质 , 原被告双方当面陈述理由. 判案时头人上座, 原被告坐下首, 两边断草为筹, 双方手执筹 , 每讲一事放一筹 , 筹多者为有理一 方 ,胜诉. 二是调解公审 ,由头人居中斡旋审理.审理 时原被告通常不允许当面对质, 只由头人在二者 之间进行斡旋裁判.若遇到较大和复杂的案子, 则采取数头人联审或召开长老会议和村民大会进 行公审 . 三是神明裁判,如上述方法均未奏效 ,就将案 子移交官府或进行 神明裁判 .壮族重承诺, 守51 广西壮族习惯法的法理学分析 信义, 民风古朴, 遇到疑难案件和判决不服的案件 时 ,往往不愿求助官府 ,所谓 瑶杀瑶, 不动朝, 壮 杀壮, 不告状 .神明裁判就成为最主要的断案 方式.神判的方式如下: 1. 诅咒发誓.诅咒就是凡被偷盗而又无人 证物证者 ,插香于地, 高声咒骂偷盗者 , 老天会报 应 ,不得好死 .或是在一张阴状上咒骂被告 上 山蛇伤虎咬 ,下河浪打水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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