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8-04-08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8 第1期(总第

11 期)

1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 》的通知 深宝规〔2018〕1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 年3月20 日 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 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6〕

47 号)和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 (财综〔2010〕80 号)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

72 号) 、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粤财社〔2017〕51 号)及 宝安区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 保障金 ) 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宝安区户籍, 且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 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经深圳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为疑 似残疾的宝安区户籍儿童) . 第三条 成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残联的区政府领导任组长, 区残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残联以及各街道为成员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 编制年度基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人大审定;

残保金的申请、复核、

2 拨付、支出、审批等按照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就业开支

(一)用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和 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二)用于上岗就业残疾人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0 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三)用于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 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四)用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费用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场地租金补贴以及 其他补贴,扶持的条件和标准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五)对残疾人网络创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000 元的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每人每 年给予不超过

2000 元且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网络通讯费补贴.

(六)用于开发设置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工作经费及工资福利支出,支出标准 参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及专职委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执行.

(七) 用于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的标准和条件按 《深 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八)用于购买盲人按摩服务的扶持经费支出,扶持经费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 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九)用于在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职康中心 )和区残疾 人创业就业服务基地接受日间训练、从事辅助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的补贴支 出,包括:出勤综合补贴每人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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