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4-06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从事与城市规 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

1980 西安坐标 系和

1990 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

高程系应当采用

1985 国家高程 基准和

1972 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 规划编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 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

2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 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 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十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 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 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滨海新区城市总 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 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 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 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 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 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 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 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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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生态环境保护, 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 发展条件, 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 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 营造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 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 究.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

(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 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

(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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