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8-04-03 |
cn 本报北京
6 月18 日讯 (记者 张先明)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 罪, 最高人民法院
18 日上午召开新 闻发布会, 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并公布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案,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 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胡文标、 丁月生投 放危险物质案等
4 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 案例, 以依法惩治震慑污染环境犯罪, 有效指引执法办案行为. 依法惩治震慑污染环境犯罪 有效规范指引执法办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一) 基本案情 自2006 年10 月份以来, 被告单 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 金铜矿 (以下简称 紫金山金铜矿 ) 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 严重的渗漏问题, 虽采取了有关措 施, 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 该涵洞 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
2008 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 况下, 违反规定擅自将
6 号观测井与 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 年9月福建 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 改后, 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整改 措施不到位、 不彻底, 隐患仍然存 在.
2010 年6月中下旬, 上杭县降 水量达 349.7 毫米.
2010 年7月3日, 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 水池 HDPE 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 性废水渗漏并流入
6 号观测井, 再经
6 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 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 并 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 泄漏 含铜酸性废水 9176m3 , 造成下游水 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 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 厂停止供水
1 天.
2010 年7月16 日, 用于抢险的
3 号应急中转污水池 又发生泄漏, 泄漏含铜酸性废水 500m3 , 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 锌、 铁、 镉、 铅、 砷等的污染, 造成养殖鱼类死 亡达 370.1 万斤, 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 人民币 2220.6 万元;
同时, 为了网箱 养殖鱼类的安全, 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 网措施, 放生鱼类 3084.44 万斤.
(二)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 为: 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 定, 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 患, 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 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 后果特 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 (2006 年9月至2009 年12 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 长)、 黄福才 (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 处处长) 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被告人林文贤 (紫金山铜矿 湿法厂厂长)、 王勇 (紫金山铜矿湿法 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 刘生源 (紫金 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 是该事 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对该事故均负有直 接责任, 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罪. 据此,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 首、 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 以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 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
3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