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8-03-1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9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支付担保费的独立意见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4月3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审阅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 在对有关情况调查了解, 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 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 )是公司的控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首 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9 年拟向北 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能于

2019 年顺利获得贷款.公司 向首开集团支付的担保费费率为 0.5%,费率的确定在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有一 定的下浮,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潘利群 先生、李岩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董事符飞先生、王洪斌先生、独立董事 孙茂竹先生、邱晓华先生、白涛女士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 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基于此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定价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 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 本人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孙茂竹、邱晓华、白涛

2019 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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